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78號
- 聲請人
- 元新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新漢
- 訴訟代理人
- 康寧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5日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702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78號│├──┬─────┬──────┬──────┬─────┬─────┤│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元新電股份│中國信託商業│104年8月31日│427,420元 │HQ0014665 ││ │有限公司 │銀行長安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