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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78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78號

聲請人
元新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新漢
訴訟代理人
康寧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5日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702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78號│├──┬─────┬──────┬──────┬─────┬─────┤│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元新電股份│中國信託商業│104年8月31日│427,420元 │HQ0014665 ││ │有限公司 │銀行長安分行│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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