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78號聲 請 人 元新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新漢 訴訟代理人 康寧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5日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702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78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元新電股份│中國信託商業│104年8月31日│427,420元 │HQ0014665 │ │ │有限公司 │銀行長安分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