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82號
- 聲請人
- 林育姍
- 訴訟代理人
- 黃鳳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8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2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5 年度除字第382號│├──┬──────────┬────────┬──┬──┤│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001 │舜全電子股份有限公司│098ND-0041688-1 │1 │1000│├──┼──────────┼────────┼──┼──┤│002 │舜全電子股份有限公司│098ND-0041689-3 │1 │1000│├──┼──────────┼────────┼──┼──┤│003 │舜全電子股份有限公司│098ND-0041690-0 │1 │1000│├──┼──────────┼────────┼──┼──┤│004 │舜全電子股份有限公司│098ND-0041691-1 │1 │1000│├──┼──────────┼────────┼──┼──┤│005 │舜全電子股份有限公司│098NX-0001264-1 │1 │4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