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21號
- 聲請人
- 黃杏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9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3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421號│├──┬──────────┬───────┬──┬──┤│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0001│榮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NX-0000098 │1 │1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