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30號
- 聲請人
- 華德士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以仲
- 代理人
- 吳玟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8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430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華德士顧問股份有│台北富邦商業│104年10月3日│75,600元 │SN0183575 ││ │限公司 王以仲 │銀行松南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