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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30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黃愛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30號

聲請人
華德士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以仲
代理人
吳玟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8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430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華德士顧問股份有│台北富邦商業│104年10月3日│75,600元 │SN0183575 ││ │限公司 王以仲 │銀行松南分行│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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