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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65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陳君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65號

聲請人
佳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耀仁
代理人
陳棖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之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4 年度司催字第1986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5年3月16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465號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號│ │ │ │(新臺幣)│ │├─┼───────┼─────┼───────┼─────┼─────┤│01│臺灣土地銀行松│臺灣土地銀│104年11月20日 │5,700元 │PQ1210270 ││ │山分行 黃祖榮│行松山分行│ │ │ │├─┼───────┼─────┼───────┼─────┼─────┤│02│臺灣土地銀行松│臺灣土地銀│104年11月20日 │100,000元 │PQ1210272 ││ │山分行 黃祖榮│行松山分行│ │ │ │├─┼───────┼─────┼───────┼─────┼─────┤│03│臺灣土地銀行松│臺灣土地銀│104年11月20日 │7,500元 │PQ1210271 ││ │山分行 黃祖榮│行松山分行│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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