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93號
- 聲請人
- 華興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守雄
- 代理人
- 蔡尚欣
王雪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0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493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百晟電子有限│第一商業銀│104年12月10日 │455,253元 │EA4048030 ││ │公司 劉紋伶│行新店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