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08號聲 請 人 力至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文明 代 理 人 羅章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5日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064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3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508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萬洲化學股│第一商業銀│104年11月26日 │40,715元 │AC0014523 │ │ │份有限公司│行民生分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