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09號聲 請 人 賴榮富 代 理 人 賴帟彤 賴慧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0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3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鄭涵文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509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01│儒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1127-9 │1 │400 │ ├──┼──────────┼────────┼──┼──┤ │0002│儒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1610-8 │1 │3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