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19號
- 聲請人
- 偉盛飲水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錦山
- 代理人
- 陳建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5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519號│├──┬────┬─────┬──────┬─────┬─────┤│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優亦欣業│第一商業銀│104年3月5日 │18,900元 │GA8500882 ││ │有限公司│行南門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