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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20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劉台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20號

聲請人
益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憲
訴訟代理人
邱清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四年度司催字第一八八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五年二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520號│├──┬──────┬────┬──────┬─────┬─────┤│編號│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台灣電力股份│臺灣銀行│103年10月8日│140,796元 │AJ1969702 ││ │有限公司台北│公館分行│ │ │ ││ │供電區營運處│ │ │ │ ││ │ 謝鋒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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