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29號
- 聲請人
- 醫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穗徽
- 訴訟代理人
- 江惠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四年度司催字第一九八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529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彰化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104年9月2日 │150,000元 │KB1710081 ││ │ │忠孝東路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