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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29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劉台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29號

聲請人
醫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穗徽
訴訟代理人
江惠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四年度司催字第一九八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529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彰化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104年9月2日 │150,000元 │KB1710081 ││ │ │忠孝東路分行│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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