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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59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陳蒨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59號

聲請人
高昇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蔡嬌鑾
代理人
高培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0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4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5 年度除字第559 號│├──┬─────────┬──────┬───────┬─────┬─────┤│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001 │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第一商業銀行│104 年12月3 日│210,820元 │AW1016397 ││ │份有限公司 黃子明│信維分行 │ │ │ │├──┼─────────┼──────┼───────┼─────┼─────┤│002 │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第一商業銀行│104 年12月3 日│253,004元 │AW1015314 ││ │份有限公司 黃子明│信維分行 │ │ │ │├──┼─────────┼──────┼───────┼─────┼─────┤│003 │聯通工程有限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104 年12月15日│116,000元 │JJ0220501 ││ │余正忠 │銀行莊敬分行│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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