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9號
- 聲請人
- 禾眾電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宏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5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59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喬安網路平台股份│第一商業銀│104年5月25日│15,225元 │IC0001382 ││ │有限公司 簡永松│行延吉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