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9號聲 請 人 禾眾電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宏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5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楊婷雅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59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喬安網路平台股份│第一商業銀│104年5月25日│15,225元 │IC0001382 │ │ │有限公司 簡永松│行延吉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