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6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葉雅婷
- 法定代理人游惠珠
- 原告懋佳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601號聲 請 人 懋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惠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1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4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鍾雯芳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601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001 │鼎健生物科技食品股│永豐商業銀│105年1月1日 │42,336元 │1487829 │ │ │份有限公司 林美鈴│行德惠分行│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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