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6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601號
- 聲請人
- 懋佳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惠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1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4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601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新臺幣)│ │├──┼─────────┼─────┼──────┼─────┼────┤│001 │鼎健生物科技食品股│永豐商業銀│105年1月1日 │42,336元 │1487829 ││ │份有限公司 林美鈴│行德惠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