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61號聲 請 人 展望多美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祥 代 理 人 歐陽仕鋐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5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鄭涵文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61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台灣美津濃股│國泰世華商業│104年9月10日│732,346元 │TM1018689 │ │ │份有限公司 │銀行松江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