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6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625號聲 請 人 周秀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7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625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01│立弘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1NX0000375-1 │ │1 │940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