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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645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陳君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645號

聲請人
台灣角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塚本進
代理人
張婕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之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16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5年4月26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645號 │├─┬──────┬────┬────┬─────┬─────┤│編│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號│ │ │民國) │(新臺幣)│ │├─┼──────┼────┼────┼─────┼─────┤│01│學思行數位行│永豐商業│104年12 │147,895元 │AI9828846 ││ │銷股份有限公│銀行忠孝│月5日 │ │ ││ │司 張天立 │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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