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6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645號
- 聲請人
- 台灣角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塚本進
- 代理人
- 張婕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之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16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5年4月26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645號 │├─┬──────┬────┬────┬─────┬─────┤│編│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號│ │ │民國) │(新臺幣)│ │├─┼──────┼────┼────┼─────┼─────┤│01│學思行數位行│永豐商業│104年12 │147,895元 │AI9828846 ││ │銷股份有限公│銀行忠孝│月5日 │ │ ││ │司 張天立 │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