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6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645號聲 請 人 台灣角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塚本進 代 理 人 張婕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之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16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5年4月26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林霈恩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645號 │ ├─┬──────┬────┬────┬─────┬─────┤ │編│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號│ │ │民國) │(新臺幣)│ │ ├─┼──────┼────┼────┼─────┼─────┤ │01│學思行數位行│永豐商業│104年12 │147,895元 │AI9828846 │ │ │銷股份有限公│銀行忠孝│月5日 │ │ │ │ │司 張天立 │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