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6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663號聲 請 人 大同大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伊藤正道 訴訟代理人 陳建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4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徐筱涵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663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科頡工業股份有│彰化商業銀│104年9月30日│12,075元 │ER3272896 │ │ │限公司 權亮 │行敦化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