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68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686號
- 聲請人
- 洪慧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23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 105年5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686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0001│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5974-1 │1 │500 │├──┼────────────┼───────┼──┼──┤│0002│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10819-1 │1 │150 │├──┼────────────┼───────┼──┼──┤│0003│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13614-4 │1 │64 │├──┼────────────┼───────┼──┼──┤│0004│大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0NX0001514-4│1 │100 │├──┼────────────┼───────┼──┼──┤│0005│大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05416-4│1 │20 │├──┼────────────┼───────┼──┼──┤│0006│大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8881-3│1 │24 │├──┼────────────┼───────┼──┼──┤│0007│大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11816-4│1 │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