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7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775號聲 請 人 李俊男 訴訟代理人 陳秋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5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劉冠伶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775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01│文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213-0 │ 1 │64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