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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775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李家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775號

聲請人
李俊男
訴訟代理人
陳秋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5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775號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0001│文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213-0 │ 1 │640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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