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7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789號
- 聲請人
- 富特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佩珠
- 代理人
- 許麗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789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新臺幣)│ │├──┼─────────┼─────────┼──────┼─────┼────┤│001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105年2月22日│49,500元 │0120021 ││ │台北分行 張世東 │台北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