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8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802號
- 聲請人
- 威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祥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40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5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802號│├──┬─────┬─────┬───────┬───────┬──────┬────┤│編號│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本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1 │萬洲化學股│第一商業銀│104 年12月17日│105 年2 月1 日│7 萬5,601元 │8917144 ││ │份有限公司│行民生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