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8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802號聲 請 人 威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祥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40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5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幸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林淑卿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802號│ ├──┬─────┬─────┬───────┬───────┬──────┬────┤ │編號│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本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1 │萬洲化學股│第一商業銀│104 年12月17日│105 年2 月1 日│7 萬5,601元 │8917144 │ │ │份有限公司│行民生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