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8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811號聲 請 人 元新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新漢 訴訟代理人 康寧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16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5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謝達人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811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元新電股份│台北富邦商業│105年2月4日 │19,320元 │CL0314718 │ │ │有限公司 │銀行中崙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