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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815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林芳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815號

聲請人
卓毅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訴訟代理人
張 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57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6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5 年度除字第815 號│├──┬────┬───────┬──────┬─────┬─────┤│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凌迅資訊│台北市第五信用│104年12月5日│88,725元 │AH3180510 ││ │有限公司│合作社吉林分社│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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