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8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815號
- 聲請人
- 卓毅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怡慧
- 訴訟代理人
- 張 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57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6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5 年度除字第815 號│├──┬────┬───────┬──────┬─────┬─────┤│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凌迅資訊│台北市第五信用│104年12月5日│88,725元 │AH3180510 ││ │有限公司│合作社吉林分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