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85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855號
- 聲請人
- 安天德百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立懷
- 訴訟代理人
- 周之瑩 著高雄市○○區○○街00號14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54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5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855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友士股份│華南商業銀│104年12月15日 │52,920元 │MD0700806 ││ │有限公司│行新生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