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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855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李陸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855號

聲請人
安天德百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立懷
訴訟代理人
周之瑩 著高雄市○○區○○街00號14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54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5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855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友士股份│華南商業銀│104年12月15日 │52,920元 │MD0700806 ││ │有限公司│行新生分行│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陸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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