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8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855號聲 請 人 安天德百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立懷 訴訟代理人 周之瑩 著高雄市○○區○○街00號14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54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5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謝達人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855號│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友士股份│華南商業銀│104年12月15日 │52,920元 │MD0700806 │ │ │有限公司│行新生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