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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857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陳琪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857號

聲請人
森村店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海帆
代理人
吳倩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403號公示催告在
    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5年6月27日屆滿,尚
    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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