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8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857號聲 請 人 森村店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海帆 代 理 人 吳倩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403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5年6月27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