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8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866號
- 聲請人
- 宇本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圭璋
- 代理人
- 陳振東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靖琳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56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5 年度除字第866號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宇本國際投資│合作金庫│105年2月19日│200,000元 │PQ3283475 ││ │股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 │ │ ││ │ 林圭璋 │五洲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