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8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866號聲 請 人 宇本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圭璋 代 理 人 陳振東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靖琳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56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藍家偉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楊振宗 ┌─────────────────────────────────┐ │附表: 105 年度除字第866號 │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宇本國際投資│合作金庫│105年2月19日│200,000元 │PQ3283475 │ │ │股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 │ │ │ │ │ 林圭璋 │五洲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