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8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873號聲 請 人 劉森模即巨億工程行 代 理 人 劉美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18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洪彰言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873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安住營造股份有│第一商業銀│105年2月1日 │15,750元 │AJ0007142 │ │ │限公司 陸俊偉│行和平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