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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873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蔡世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873號

聲請人
劉森模即巨億工程行
代理人
劉美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18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873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安住營造股份有│第一商業銀│105年2月1日 │15,750元 │AJ0007142 ││ │限公司 陸俊偉│行和平分行│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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