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8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873號
- 聲請人
- 劉森模即巨億工程行
- 代理人
- 劉美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18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873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安住營造股份有│第一商業銀│105年2月1日 │15,750元 │AJ0007142 ││ │限公司 陸俊偉│行和平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