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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906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劉素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906號

聲請人
楷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秋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7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恆盛建設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105年2月29日│94,500元 │PQ3281132 ││ │限公司 黃碧蓮│銀行五洲分行│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素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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