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9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933號聲 請 人 賴淑芬 代 理 人 陳薔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 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黃文誼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933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 ├──┼──────────┼──────┼──┼───┤ │0001│曼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2ND006988至│20 │20000 │ │ │ │92ND007007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