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9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933號
- 聲請人
- 賴淑芬
- 代理人
- 陳薔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933號│├──┬──────────┬──────┬──┬───┤│編號│發 行 公 司│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0001│曼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2ND006988至│20 │20000 ││ │ │92ND007007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