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9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945號
- 聲請人
- 匯鋒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鈞元
- 代理人
- 林正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77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945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加豐電子科技有│臺灣新光商業│105年3月31日│70,690元 │QC0803156 ││ │限公司 蔡莉玉│銀行松山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