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9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945號聲 請 人 匯鋒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鈞元 代 理 人 林正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77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洪彰言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945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加豐電子科技有│臺灣新光商業│105年3月31日│70,690元 │QC0803156 │ │ │限公司 蔡莉玉│銀行松山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