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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945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蔡世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945號

聲請人
匯鋒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鈞元
代理人
林正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77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945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加豐電子科技有│臺灣新光商業│105年3月31日│70,690元 │QC0803156 ││ │限公司 蔡莉玉│銀行松山分行│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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