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9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976號
- 聲請人
- 昱融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國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976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新臺幣)│ │├──┼───────┼───────┼──────┼─────┼────┤│001 │和成欣業股份有│花旗(台灣)商│105年4月8日 │459,539元 │5318373 ││ │限公司 邱立堅│業銀行營業部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