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9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989號
- 聲請人
- 虹達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凱鈞
- 代理人
- 利素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7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989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虹達興業有限│華南商業銀│105年3月31日│93,282元 │MD1066861 ││ │公司 莊凱鈞│行和平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