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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991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趙雪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991號

聲請人
富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賢
代理人
陳佳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991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天泉大厦管│合作金庫商業│104年11月5日│ 126,000元│ XM6655315││ │理委員會 │銀行信義分行│ │ │ │├──┼─────┼──────┼──────┼─────┼─────┤│002 │天泉大厦管│合作金庫商業│104年11月5日│ 126,000元│ XM6655316││ │理委員會 │銀行信義分行│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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