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事聲字第2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事聲字第231號
- 異議人
- 雅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輝煌
- 訴訟代理人
- 翁美秋
- 相對人
- 陳南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民國106 年6 月22日所為106 年度司聲字第799 號民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3 、第240 條之4 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不服本院司法事務官民國106 年6 月22日所為106 年度司聲字第799 號民事裁定(下稱原裁定)提出異議,而原裁定於同月29日送達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異議人住所為臺北市內湖區,應於同年7 月9 日前聲明異議,異議人遲於106 年7 月12日始具狀聲明異議,有異議人之異議狀上本院之收文章可參,顯已逾法定不變期間。故本件異議,於法不合,應予裁定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