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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仲執字第8號

商務仲裁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陳蒨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仲執字第8號

聲請人
世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豪
相對人
佳騰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關於仲裁事件之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非訟事件法,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第52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依其處理事項之性質,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 條規定甚明。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復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第1 項,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仲裁法第37條規定,聲請本院就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於民國106 年6 月8 日所為104 年仲聲和字第046 號仲裁判斷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查,相對人之主事務所位於臺中市○○區○○路000 巷00號1 樓,有相對人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附卷可參;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相對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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