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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保險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官
    林伊倫
  • 法定代理人
    蘇成達、陳燦煌

  • 原告
    華盛營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保險字第12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華盛營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成達 訴訟代理人 劉子文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柯政延律師 吳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保險字第124 號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0 萬8,83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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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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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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