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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保險字第137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林春鈴方祥鴻歐陽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保險字第137號

原告
哲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光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不足額之裁判費30,2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歐陽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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