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保險字第1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保險字第137號
- 原告
- 哲揚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光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不足額之裁判費30,2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