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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保險字第14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郭銘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保險字第140號

原告
ALLIED WORLD ASSURANCE COMPANY,LTD.
法定代理人
WESLEY D. DUPONT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喬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8,993元,應徵裁判費23,86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3,3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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