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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44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44號

聲請人
黃瀞儀
相對人
利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106年3月13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成立內容所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新臺幣67,366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6年3月13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成立內容為「資方同意給付勞方新臺幣(下同)計67,366元整(含給付106年1月1日至106年1月23日工資26,450元、資遣費34,500元及返還105年9月至105年12月勞健保費6,416元),上述金額資方於106年3月20日前逕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等情,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聲請人以相對人不履行上開義務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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