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62號
- 聲請人
- 林嫚蒂
- 相對人
- 蘇馬利國際珠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佳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二日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動法推廣協會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調解方案第一項所載「資方蘇馬利國際(珠寶)有限公司願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元以作為勞工加班費、代墊款及保險等費用,雙方將就本案之爭議不再爭執。……,並由資方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五日匯款新臺幣肆萬捌仟元給勞方(匯款資料如前次調解方案)」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加班費、代墊款、保險費等爭議之勞資爭議事件,經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動法推廣協會指派之調解人於民國106年5月12日調解成立,兩造就調解方案第1項所載「資方蘇馬利國際有限公司(即相對人)願給付新臺幣(下同)48,000元以作為勞工加班費、代墊款及保險等費用,雙方將就本案之爭議不再爭執。……,並由資方於106年5月15日匯款48,000元給勞方(即聲請人)(匯款資料如前次調解方案)」之內容達成合意,詎相對人迄今尚未依約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動法推廣協會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存摺影本等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加班費、代墊款、保險費等之勞資爭議,前經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動法推廣協會指派之調解人於106年5月12日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動法推廣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亦有聲請人提出之存摺影本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給付,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