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62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方祥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62號

抗告人
蘇馬利國際珠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佳芸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嫚蒂間因106年度勞執字第62號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本件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