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9號
- 聲請人
- 李嘉文
- 相對人
- 浜小屋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浜島貴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 條規定,上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