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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9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9號

聲請人
李嘉文
相對人
浜小屋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浜島貴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 條規定,上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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