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5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56號
- 原告
- 戴泰發
- 訴訟代理人
- 顏火炎律師
- 被告
- 兄弟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信揚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南港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