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0 日
- 法官賴淑美
- 法定代理人林君睿
- 原告吳宗陶
- 被告林飛龍、仁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71號原 告 吳宗陶 倪振嚴 張育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瑞珠律師 被 告 林飛龍 被 告 仁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君睿 訴訟代理人 楊貴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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