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77號
- 原告
- 俞淑貞
- 被告
- 富翔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瑞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之設立地址係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0樓,已據起訴書記載明確,並有調解紀錄當事人欄所記載之資料可按,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誤向本院起訴,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之台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