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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98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98號

原告
胡哲嘉
原告
張長元
原告
蔡豐銘
原告
沈孟杰
原告
蔡佩雯
原告
李銘峯
原告
鍾佳筠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淑玲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群星會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李錦基

      楊兆熺

      王偉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八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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