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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30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方祥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30號

原告
王煥榮
被告
智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華文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另訂民國106年10月25日上午10時10分許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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