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85號
- 原告
- 俞淑貞
- 被告
- 款款服飾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7月2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及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詳本院第9至11 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