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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4 日
  • 法官
    林玲玉

  • 當事人
    藍海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89號 上 訴 人 藍海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素芬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致中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年5月18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6,6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 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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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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