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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89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89號

上訴人
藍海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素芬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致中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年5月18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6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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